指导盟(市)、旗(县)制定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护指南,建立运行管护机制,推进设施建设与运行管护一体化。
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公报显示,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良好稳定。
88个县(市、区)AQI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98.6%,88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均达到二级标准。9个中心城市AQI(空气质量指数)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98.4%,9个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优良。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生态环境再上新台阶的奋斗目标,将新国发2号文件涉及到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4个方面24项具体政策措施用好用足。
全省地表水水质总体为优,主要河流监测断面水质优良比例97.7%。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深入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固废治理、环境风险防控五场标志性攻坚战役,重点实施白酒、锰等七个专项攻坚行动。(三)引导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修复或替代修复。
其中,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开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作者单位: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天津大学法学院。六是明确了赔偿义务人及其义务范围和赔偿方式。(四)组织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各地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社会稳定、群众利益,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分类处置,探索分期赔付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但是,对生效判决和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总纲和关键技术环节、基本生态环境要素、基础方法等基础性技术标准,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后,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四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原则。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生态环境部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研究、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规定》第三章为工作程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案件管辖、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环节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细化了10个筛查线索渠道,确定了6类不启动和终止索赔的情形,明确了4个关键环节的损害调查重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的基本规定《规定》总则等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管理作出如下基本规定:一是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即: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
《规定》第四章为保障机制,对鉴定评估机构建设、鉴定评估技术方法、资金管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报告机制、考核和督办机制、责任追究与奖励机制等作出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范围跨省域的,由损害地相关省级政府共同管辖,相关省级政府应加强沟通联系,协商开展赔偿工作。
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原则。作者单位: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天津大学法学院。
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总纲和关键技术环节、基本生态环境要素、基础方法等基础性技术标准,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后,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第二种是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情形下,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八是规定了对赔偿义务人行为的处理措施。公安部负责指导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刑事案件。最高法、最高检分别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和检察工作。
制定目的是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明确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五是明确了赔偿权利人以及赔偿权利人的职责。六是明确了赔偿义务人及其义务范围和赔偿方式。
对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及时立案启动索赔程序。制定依据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民法典》《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还规定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就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初步核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优先用于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计量和标准化工作。
各地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社会稳定、群众利益,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分类处置,探索分期赔付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在地方层面,明确省级、市地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总责,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所谓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其中,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开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七是明确了不同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和赔偿顺序。
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职责或者工作需要,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专项技术规范。具体职责是:(一)定期组织筛查案件线索,及时启动案件办理程序。三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和该《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赔偿义务人根据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开展修复的,应当依法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三)引导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修复或替代修复。
在中央层面,明确生态环境部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会同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各省级、市地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至少听取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的汇报,督促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建立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规定》还明确: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